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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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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和必要性

  【內容提要】在圖書館數字化建設過程中,由于修訂后的著作權法擴大了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使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同時在圖書館數字化建設過程中,出于滿足廣大用戶信息需求的目的,在對作品的網絡傳播上出現(xiàn)了一些侵權行為。這就提出了網絡環(huán)境下圖書館合理使用的范圍問題,也引發(fā)了人們從深層次上來思考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和必要性問題。
【摘  要  題】信息法學
【關 ……
       1 我國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的現(xiàn)狀
  我國圖書館的數字化建設始于1997年國家計委批準立項的國家重點科技項目《中國試驗型數字式圖書館》。稍后,1998年8月文化部提出了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前一個項目以國家圖書館為項目組長,在上海圖書館、遼寧省圖書館、南京圖書館、廣東省中山圖書館和深圳圖書館的參與下共同進行,經過長達四年的科研攻關,開發(fā)了以六大館的藏品為基礎的數字圖書館應用系統(tǒng),對數字資源從采集、加工、存儲、管理、調度、發(fā)布到服務等全過程進行管理,該項目在2001年5月通過了國家鑒定。后一個項目由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電信總公司、中國科學院、航天工業(yè)總公司、廣播影視信息網絡中心、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單位聯(lián)手合作,其目標是要建立起一個跨地區(qū)、跨行業(yè)的文化信息資源網絡,擁有大規(guī)模的、可以智能檢索的海量數據庫,使之成為我國的“國家信息基礎設施”。
  幾年來,圖書館數字化建設在我國進展順利,許多圖書館提供的數字化信息資源為滿足廣大用戶的信息需求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但隱藏在大量的數字化文獻信息資源背后的是不容忽視的著作權問題。一方面,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如果被搬上網絡,著作權人會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如果過度保護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則會阻礙科學文化知識的網上傳播,既不利于作者權利的實現(xiàn),也不利于科學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
      2 我國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著作權管理的現(xiàn)狀
  在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圖書館僅僅將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數字化來滿足廣大用戶的信息需求,顯然是不夠的,還要對各種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的信息資源進行開發(fā)建設,使得一些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也被數字化,這樣對現(xiàn)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人的權利產生了一定的沖擊。
  首先,圖書館數字化作品的權利對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產生了沖擊!皵底只弊鳛樽髌返囊环N復制方式,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圖書館作為公益性的機構,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享有對館藏作品的數字化權。但圖書館的這種數字化復制權只能用于陳列和保存版本的目的,而不能用于閱覽和其他目的。這就與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的目的——把數字化的作品放到網上供在線閱覽或下載閱讀存在矛盾。
  其次,圖書館傳統(tǒng)的定題服務在網絡環(huán)境下對著作權人的匯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產生了沖擊。匯編權是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這是著作權人的一項權利。在圖書館的傳統(tǒng)服務中,根據用戶的信息需求對相關的文獻資料進行選擇或編排而提供的定題服務,是一種合理使用。但在圖書館提供網上服務之后,卻不再是合理使用了。從網上可以看到,有的圖書館按一定主題對某些書中的某些文章進行掃描后放到網上形成固定欄目,這些欄目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用戶的特定信息需求,因此瀏覽次數較多,下載量比較可觀。從圖書館服務的角度來看,這是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的方式;但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欄目成為作品或作品片段的集合,實質上是一個獨立的數據庫,圖書館的這種行為是匯編行為,由于這種匯編行為往往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且在網絡上傳播,因此與《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著作權人的匯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存在矛盾。
  第三,視聽資料的問題。主要涉及MP3試聽和下載以及影片下載等。有些圖書館為了豐富服務內容,在其網站上開設的音樂欄目中收集了有MP3歌曲的網站,有的還可以通過本館的搜索引擎使用戶無償試聽或者下載MP3歌曲。這樣的行為與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存在矛盾。此外,還有少數高校圖書館提供一些影視作品,供用戶下載欣賞,雖說下載控制在局域網內,傳播范圍也僅限于本校,但從理論上說只要是校園網的用戶都可下載這些影視作品,這就與合理使用中要求的數量上的“少量”存在矛盾。
  總之,從對我國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的著作權管理現(xiàn)狀的網上調查來看,大部分圖書館都比較注意對著作權的保護,但由于修訂后的《著作權法》擴大了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圖書館的合理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使得圖書館在數字化建設的過程中,出于滿足廣大用戶信息需求的目的,在對作品的網絡傳播上出現(xiàn)了一些侵權行為,這就提出了網絡環(huán)境下圖書館合理使用的范圍問題,也引發(fā)人們從深層次上來思考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和必要性問題。
      3 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和必要性
  從目前著作權保護的趨勢來看,人們基本上認同了著作權人利益優(yōu)先的國際保護原則,著作權人的權利隨著技術的發(fā)展得到了不斷的擴張,公眾合理使用的范圍越來越小。但從著作權的立法精神、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以及著作權保護范圍主要針對作品的商業(yè)性利用而設定來看,基于個人學習目的、基于公益事業(yè)或其他不以贏利為目的而進行的“合理使用”,就仍有存在的價值和必要性。
    3.1 著作權法“平衡”精神的弘揚
  著作權制度的核心是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保護與著作權有關的傳播者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但是,在著作權的理論中始終存在一個矛盾,即如何既能保護權利人對著作權的獨占以承認其智力勞動價值,又能使作品為社會充分利用,達到繁榮社會文化和科技事業(yè)的目的,這一矛盾在現(xiàn)代社會表現(xiàn)得格外突出。
  伴隨新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fā)展、完善的著作權法,始終以協(xié)調各種可能相互沖突的因素、追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為己任。從最早的《安娜法令》規(guī)定作品的保護期限,以限制作者的專有權利到合理使用,從判例發(fā)展到成文法,都體現(xiàn)了著作權法協(xié)調作者個體與使用者個體之間的利益對峙,以解決作者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沖突,追求法律正義的精神。這一精神作為著作權法的精髓,將久存于著作權法之中,并隨著著作權法的發(fā)展、完善而不斷發(fā)揚光大。因此,不論技術如何進步,作品的表現(xiàn)形式如何多種多樣,使用作品的手段如何先進,著作權法為了實現(xiàn)其促進作品傳播、發(fā)展科學文化事業(yè)的理想目標,仍要在著作權的限制與反限制的多元選擇中作出抉擇,以統(tǒng)籌兼顧各方利益,弘揚其保障作者及其他主體利益、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平衡精神。
    3.2 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自1709年英國《安娜法令》實施以來,著作權法一直隨著新技術前進的步伐在調整自己的保護范圍。任何一項新技術的出現(xiàn),如攝影、影印、廣播、錄音、錄像等,都為使用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使著作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對著作權法造成沖擊。因此,在原有法

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和必要性

律條文難以適應新技術變化的時候,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都會對著作權法進行修訂。這樣的修訂,在著作權法發(fā)展史上有過很多次。據國家版權局有關人士統(tǒng)計,發(fā)達國家近年來頻繁修改本國的著作權法,如法國、德國、日本等,而美國近十年來幾乎每年都修改著作權法。每一次的修訂,都既要強調著作權人的利益,又要在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尋求一種新的平衡。因為法律的精神——平等、公平、合理、公益,是著作權立法的價值目標,利益平衡應該是永恒的立法原則。
  從總的趨勢來看,隨著著作權法的每一次修訂,合理使用的范圍是越來越小了。比如當復印機作為新的使用作品的技術設備出現(xiàn)時,著作權法尚未修訂,也就沒有增加著作權人的復印版稅權利。當時(1968年)美國發(fā)生的Williams  &  Wilkins一案,在著作權法沒有修訂的情況下,原告敗訴,被告(圖書館)的復印行為不受影響可以繼續(xù)進行,因為那時合理使用的范圍還沒有縮小。但到1985年再發(fā)生Texaco一案時[1],被告——復印者卻敗訴了,敗訴的理由是研究者服務的公司的營利性,實質上是因為此時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已得到了擴張,美國已修訂了著作權法,開始征收復印版稅,合理使用的范圍已大大縮小了。
  現(xiàn)在,受信息技術飛速發(fā)展的影響,數字技術、網絡技術對著作權法提出了全面而嚴峻的挑戰(zhàn)。有學者甚至斷言,隨著新技術的發(fā)展,合理使用制度將從著作權法中消失。就合理使用制度而言,其存在的價值和發(fā)展前景如何,為著作權界所矚目。毋庸置疑,在規(guī)范著作權作品的使用時,立法者面臨著一個進退兩難的境地:“如果恪守合理使用的傳統(tǒng)領域,著作權人將無法從現(xiàn)代技術帶來作品廣泛利用的過程中受益;如果取消合理使用制度,社會公眾則不能分享現(xiàn)代技術條件下信息廣泛傳播的利益。”[2]
  但是,從現(xiàn)在國際上的立法趨勢來看,合理使用的范圍雖然越來越小,但合理使用制度仍將作為調整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制度而繼續(xù)存在。如1998年10月12日美國國會通過的《數字千年著作權法》,為了公共利益,在第四部分專門規(guī)定了非贏利性圖書館與檔案館的豁免權:“允許制作3份復制品,其中包括可以制作數字復制品,但條件是數字復制品不能向圖書館以外的公眾傳播。此外,如果作品的原始形式已經過時,閱讀作品所使用的機器已不生產或者已無法在商業(yè)市場上合理獲得,就允許圖書館或檔案館制作該作品的新形式復制品!盵3]同時,WCT、WPPT也都主張應“保持作者的權利與廣大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獲得信息的利益之間的平衡!盵4]2001年5月22日頒布的《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于協(xié)調信息社會版權與相關權特定方面的指令》(2001/29/EC),第二章第5條也規(guī)定了“圖書館、教育機構、博物館或檔案館等公共機構的沒有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或商業(yè)利益的特別復制行為”的例外或限制[5]?梢姡侠硎褂弥贫炔⒉皇菙底旨夹g、網絡技術的對立物,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的發(fā)展也不應導致合理使用制度的消失?紤]到在信息社會里大到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發(fā)展,小到公民個人的衣食住行都更加依賴于信息,如果一味強調著作權人的權利,不斷擴展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將不利于信息的流通,最終將影響著作權人權益的實現(xiàn)。因此,各國著作權法及有關國際公約仍然堅持合理使用是權利所有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點,合理使用的范圍雖然越來越小,但它在信息社會里仍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3.3 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在數字技術飛速發(fā)展的形勢下,圖書館仍然需要合理使用制度。
 。1)從圖書館的性質看。圖書館的性質決定了圖書館是否可以享有合理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圖書館仍是公益性的機構,則可以繼續(xù)享有合理使用的權利;如果圖書館變成商業(yè)性機構了,則合理使用就沒有存在的基礎了。當代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之所以越來越廣,水平越來越高,主要是由于它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如果圖書館變成了商業(yè)性的機構,對作品進行商業(yè)性利用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限制。現(xiàn)在有學者提出要重新審視圖書館的法律地位,認為“如果仍然把數字圖書館列為公益機構,作者的權利岌岌可危。”[6]因為“從網絡上閱讀、租借作品,作品沒有印刷過程,圖書館只需把作品數字化并存儲于信息資源處即可。而作品數字化的實現(xiàn)可謂是極其簡單的過程。讀者可以通過網上購買獲得此無形作品的瀏覽權并可以儲存,那么如果數字圖書館仍處于公共信息資源的地位,則讀者不需付費或僅需支付低廉的費用便可自由瀏覽和下載。”這樣,數字圖書館可以集出版、銷售數字作品的功能于一身,這勢必改變現(xiàn)有圖書館的性質。其實,這種擔心大可不必。一方面我國目前對出版單位的設立實行嚴格的審批登記制度,圖書館不可能成為商業(yè)性的出版機構;另一方面,圖書館仍將作為政府或有關單位舉辦的、通過傳遞文獻信息資料為一定社會讀者服務的公益性的科學文化事業(yè)機構而存在。由于圖書館從事的仍將是公益性的服務事業(yè),因而合理使用就有了存在的基礎。
 。2)從圖書館的服務宗旨看。從傳統(tǒng)圖書館的“為讀者找書、為書找讀者”,到數字圖書館的“共享信息資源”,其服務宗旨都是為了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質,為發(fā)展和繁榮社會文化和科技事業(yè)。從六十多年前印度著名圖書館學家S.R.阮岡納贊在其《圖書館學五定律》一書中提出的要讓“每個讀者有其書”、“每本書有其讀者”,到現(xiàn)在美國學者米切爾·戈曼在他的一部著作——《未來的圖書館:夢想、狂想與現(xiàn)實》中提出的“圖書館服務于人類文化素質”[7],都充分說明圖書館的存在就是“為個人乃至社會服務”,就是“為了滿足用戶的需要”,這是圖書館整體意義上的最高理念和基本宗旨。把這一宗旨應用于圖書館數字化建設,更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因為圖書館即使是數字圖書館首先面向的就是一個個的學者、研究人員、大中小學師生以及普通群眾,然后才是面向全社會提供服務。既然各國著作權法認為個人的使用應該是自由的(以營利為目的的除外),那么,圖書館只要把服務定位在非營利地為個人服務這一點上,為讀者個人復制也好,為滿足讀者需要將館藏資料數字化也罷,應該都在合理使用范圍之內。此外,圖書館進行數字化建設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營利,我們可以列舉很多的理由,如為了節(jié)省館舍空間,為了減少政府投資,為了改變圖書館的服務形象,為了滿足信息時代讀者對電子信息資料的需求等等;而最主要的理由在于圖書館作為公益性的文化機構,進行數字化建設是為了利用飛速發(fā)展的數字技術與網絡技術,更好地普及知識、傳播文化、傳遞信息,促進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有學者鑒于技術進步時代使用作品的行為日益復雜,主張以使用人是否獲得商業(yè)性利益作為唯一標準來判斷其使用是否合理,以避免多重標準相互排斥,發(fā)生歧義。即“如果使用者獲得了商業(yè)性利益,即使著作權人沒有損失,也是侵權行為;相反,如果使用者沒有獲得商業(yè)性利益,著作權人的損失再大,也屬于合理使用!盵8]這一觀點雖不無偏頗,但抓住了問題的關鍵,對判斷使用是否合理無疑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因此,只要圖書館本著為滿足讀者個人學習、研究的需要,為共享信息資源,為提高公民素質,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進行數字化建設,是可以合理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的。
  綜上所述,在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

,由于網絡傳輸的特有性質,引起了著作權人、圖書館、讀者三者之間利益的變動。我們應該重新調整“合理使用”這架天平,適當放寬對數字化作品使用的限制,在新的環(huán)境中更好地保持作品創(chuàng)作者與使用者(包括圖書館、讀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推動社會不斷進步。
【參考文獻】
  1 方平.美國的版權大辯論及其對圖書館的影響.圖書館,1996(3)
  2 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240頁
  3 肖燕.美國《數字千年著作權法》的立法背景及其主要內容簡介.著作權,2001(1)
  4 WIPO版權條約、WIPO表演和唱片條約.著作權,1997(2)
  5 曾明等譯.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于協(xié)調信息社會版權與相關權特定方面的指令.中國版權,2002(3)
  6 徐敏韜.論數字圖書館中的版權利益平衡.知識產權,2000(4)
  7 景海燕編譯.圖書館學新五律.圖書館理論與實踐,1998(3)
  8 李貴方.新技術革命與著作權法.吉林大學學報,1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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